摘要
编辑,你好:我在上班期间遭受突发性事故伤害,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近日,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只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冯雪萍读者: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是给予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两者是不同性质、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