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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期间散步因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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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丈夫生前系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个月前,他受公司指派前往外地洽谈业务。在与对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次日正式签订合同后,他当晚入住到宾馆,随后按通常的生活习惯外出散步,期间突然倒地。不到10个小时后,他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表明,他系死于心源性猝死、梗死、窒息死亡。公安机关通过尸检,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此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却认为,我丈夫突发疾病发生在散步过程中,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或者公司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请问,该理由成立吗?王穆英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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