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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应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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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所在的公司业务范围较大且仍在不断拓展,为了用工便利和规避法律责任,公司在预先拟定的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我入职3年来,一直在江西南昌工作。近日,公司突然决定将我调往黑龙江哈尔滨。我以工作环境不适、不便照顾家人为由抗辩,但公司不理睬,并表示,如不服从调动,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真的可以因为有约在先随意调动员工吗?胡林林读者:《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心所欲调动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应该明确,对于过于笼统、宽泛的地点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困难,劳动者应当配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劳动合同目的实现,在劳动者拒绝的情况下就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6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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