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你好:我所在的公司制定了营销计划,部门负责人为尽快落实,利用下班时间召开会议布置。散会后,我在回家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事后,我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拒绝,理由是我迟延下班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公司没有要求营销部门下班后召开会议,我参加的会议不在工作范围内,因此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胡雪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判断你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在于你在事发之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认定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于你迟延下班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对此,可结合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部门会议与工作是否有关联;二是部门会议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部门会议是否属于个人行为。根据你所述,你迟延下班属于工作原因所致:部门会议是为了落实公司的营销计划,为的是实现公司利益;部门负责人要求召开会议,你作为部门成员是服从安排,即整个会议当属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工作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