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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案获得外国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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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范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前述明文规定地域管辖,并且被侵权人已经在中国境内法院起诉的前提下,被侵权人即使寻求外国司法救济,也会被当地法院以恶意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作者 韩枫
出处 《珠江水运》 2018年第13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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