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其所有权依然归抵押人所有,此时抵押人仍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进行抵押物的转让,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虽有利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涉及三方利益,仅以抵押权人一方的决断决定抵押物能否被转让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市场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对191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同时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需引起特别注意。
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第14期73-74,共2页
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