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保本"与"非保本"以及是否构成"持有至到期"之判断。如果以"法律形式主义"作为认定标准,会减损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和妨害"税负公平"。为了破除"法律形式主义"认定之局限,以及基于金融恒等性之经济考量,应将"实质课税"原则扩张适用至资管产品税收领域,以增信安排是否使得资管产品达到保本收益程度之经济实质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实质课税"税捐之不确定性,该原则之适用应准守"税收法定主义"之限制,合乎"去刚兑"之税收政策目的以及避免重复征税。
出处
《福建金融》
2018年第7期54-60,共7页
Fuji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