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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问题咨询:读者询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其中一个方案未到期,另一个到期需要修改时,是否要把二个方案的合并编制?部里进行方案评审时如何收取评审费? 咨询台为您答复: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地通知》(国土资规〔2016〕221号)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的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海国土经略》 2018年第1期79-79,共1页 Management & Strategy of Qinghai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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