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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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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无缝对接,财税[2018]15号文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其中《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了较大的修改,填写上要比2014年版复杂,且填报指南中多处使用了"分析填报",本文试图进行解析。
作者 舒岳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7期17-19,共3页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访问工程师项目(FG201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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