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方向。不仅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和人权等多元价值目标频繁出现在协定目的中;而且协定的实体性条款在核心内容设置方面也力图为东道国实现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留足空间;在程序性的争端解决方面,缔约国也试图采取多种措施消除投资仲裁的弊端,以扩大东道国对争端的处理权。这种改革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传统的投资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发生身份混同导致利益诉求变更所致。目前,中国亦从传统的东道国身份转变为兼具东道国和母国双重身份,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母国身份颇为突出,在参与投资协定时需要改变原有的东道国立场,制定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条款以保护海外投资;但同时作为投资东道国,在利益平衡化的大背景下,又不得不考虑东道国利益。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本质看,两种利益之间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在未来参与或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采取区别制的缔约策略,视不同缔约对象对协定核心内容进行取舍,辅以国内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和改革,以实现兼顾两种利益的目标。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81-187,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中国国际投资大国身份混同背景下外资管理权的变革研究"(17YJA820006)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访问学者项目(201708610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