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未规定对同一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却规定了顺序。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废止,应明确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作顺序规定;不作顺序规定并没有对前顺序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倾向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对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作顺序规定会违背其立法本意。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