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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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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世纪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催生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重大变革,不同金融业务日益融合,金融机构由严格的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金融控股公司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最初出现于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但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将其规定为一种金融业综合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其子公司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成立“金融集团联合论坛”,该论坛《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将“金融集团”的定义更新为: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集团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我国正式文件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正在制定当中,最快有望年底出台。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监管部门对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回应,因为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欣欣向荣的背后,也给金融市场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而重要的风险诱因之一在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迅猛增长。本文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概念、特征、存在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 李小军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2期38-39,共2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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