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一体化变得愈加重要。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让企业进行更高效率的生产经营与贸易往来,减轻因制度差异而带来的会计核算、监督等工作量。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发布后,我国17年对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18年正式实施。其中收入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我国的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众所周知,旧的收入准则对于确认收入的标准主要为是否对商品风险报酬、管理权的转移以及现金流量的流入。修改过后,收入确认的标准变为客户是否掌握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换句话来说,即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收入确认。而新的会计准则规定的统一的收入模型,即五步法确认收入,其中的第二步: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也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核心为合同义务的履行。那么对于建筑企业,由于建筑物是不动产,与零售的商品和一般服务不同,生产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资源。所以,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建筑企业履行的合同义务是时期义务,即以履行一段时间的义务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这区别于按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方式。那如何确认履约一段时间的义务呢?前面说到,建筑企业一旦签订并履行合同义务就相当于获得了收入,假设按时点的方式进行收入的确认,那么当期的收入将会是远远大于当期提供建筑服务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因此,准则规定了对于像建筑企业这种要履行长期义务的合同,应该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来确认履约进度,进而确认收入。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2期44-44,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