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调查主体现状虽然法律对调查主体作了各种规定,但太过笼统,操作性不强,相应的配套措施未建立。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各种问题,达不到应有效果。调查主体方面的欠缺,使得调查过程走过场,调查报告的肤浅粗放、格式化,不可靠。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状况出现的首要原因便是调查主体缺乏专业性、多样性、权威性。下面就这一情况简要分析。1、公检法为直接调查主体。公检法承办人员为直接调查主体如北京市西城区、昌平区由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主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2、以纳入司法机关编制的专职调查员为直接调查主体,如山东德州中院、成都中院。他们在未成年人刑事合议庭之外,设立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参与法庭审理,跟踪帮教考查工作等。3、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以天津市河西区、上海市长宁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代表。在该模式下,公检法委托该机构进行社会调查。4、以河南兰考县法院、北京石景山法院、沈阳市中院为代表的委托专业社会调查员模式。主要是委托共青团、妇联、工会、未保会等独立于控辩双方的中立第三方机构。5、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门头沟区法院为代表的委托相关社工开展社会调查模式。该模式以检察院为主导推动,购买社会机构专业服务,以完成社会调查报告。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5期141-141,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