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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补充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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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公司司法解散将对公司以及诸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并且某些基于自身利益出发的股东也可能滥用解散公司请求权作出严重背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美国对于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现行立法规定,在建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同时,也设立了除司法解散公司以外的其他替代性救济途径,以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补充。下文将对美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补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以获得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补充的启示。一、美国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补充(一)强制股权收购美国法上的强制股权收购是指,法院判决强令公司或者解散公司诉讼中的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诉讼另一方股东的股权或者股份,从而让其退出公司,以解决公司僵局,并且替代司法解散公司。在1991年修订的《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4.34节对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适用强制股权收购措施的条件以及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作者 李业健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5期207-207,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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