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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黑白合同均无效,两合同之间的价差能否作为合同无效损失?2009年9月,发包人将某商品房住宅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同年10月,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当地建委备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同年1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采用河北省2008年定额及相关文件,总造价下调3%。2011年3月1日,工程质量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支付下欠工程款。发包人答辩:黑白合同无效,故应按照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8年第8期67-67,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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