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已进入立法实施阶段,监察法的实施应秉持与现实连贯且不冲突的思维,实践中应彰显其与一府两院地位平等、监察范围全覆盖、垂直集中管理的立法前置原则,对立法实施阶段出现的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缺乏支持条件、人大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形式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法衔接尚未理顺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并适时修正,具体就是对监察委员会的应有职能进行立法廓清、人大设专门监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实质监督、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权时允许司法工作人员介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应明定可衔接部分内容。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5期115-118,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对中西法治观批判借鉴研究"(16BFX008)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中心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立法的逻辑进路"(DFLF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