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15-17,共3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