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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反思与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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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1月28日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皮卡车给某某车间二工区送料结束后,途径某某分厂、办公楼之间的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的某某车间员工闫某某(三班)发生冲撞,导致闫某某后仰、头部着地摔伤,颅骨挫伤出血,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事故原因分析1.机动车司机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40km/小时左右),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瞭望,违反公司《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3.3.3.6条款“厂区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转弯、倒车或通过道口(铁路平交)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厂房、库房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出处 《机电安全》 2018年第5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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