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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示语”和“(public)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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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引言1 2002年,“公示语”一词由北竹和单爱民在《谈英语公示用语的语言特点与汉英翻译》中首次提出。随后,中国学者从多个方面对“公示语”展开了研究。截至2018年6月,中国期刊网(CNKI)上篇名中含有“公示语”的文章已达2100多篇。由此可见,“公示语”已经吸引了不少中国学者,成为研究热点。对于该词对应的英文,学者们持不同意见。如:刘丽芬认为应译为“public signs”(2016),而赵楠和黄忠廉则认为译成signs更可行(2015)。造成译文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基本概念界定不清。下面将对“公示语”和“(public)signs”的概念进行梳理。2.“公示语”自“公示语”出现以来,不同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不同描述。戴宗显与吕和发(2005)将其定义为:“公开和面对公众,告示、指示、提示、显示、警示、标示与其生活、生产、生命、生态、生业休戚相关的文字及图形信息。”罗选民和黎土旺(2006)认为“公示语是指在公共场所展示的文字,具有特殊的交际功能,以及提供信息和完成指令的作用。”丁衡祁(2006)将“公示语”简要地概括为“公共场所向公众公示须知内容的语言。”赵楠和黄忠廉(2015)将“公示语”界定为“内容涵盖与人们的衣、食、宿、行、游、娱、购等各种日常行为与需求相关的,具有导向性功能的基本公示文字、公示语言及使用通用符号而无文字标识或以非文字类代码标示的公示信息。”王银泉和张日培(2016)将“公示语”视为“公共场所双语标识”的简称。虽然学者们对“公示语”所做的阐述不同,但是对其内涵的认识基本一致,即:“公示语”具有公共性和功能性。
作者 王燕
出处 《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 2018年第9期39-39,共1页
基金 论文为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三甲医院公示语英译的现状研究(批准号16CZWJ4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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