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刑法》第205条、国税总局1995年发布的192号文件以及各地方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要件都难以形成共同的认识,这使得司法机关内部认定标准不一致,出现了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标准混同的乱象。应当明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标准是不同体系的标准,公法中法律责任的谦抑性程度不同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大的区别,因此二者不能做统一化的认识。随着市场发展、交易手段更新,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也面临着过于形式化的问题,为此应当修改形式认定标准为实质认定标准。
出处
《纳税》
2018年第17期12-13,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