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成本效益是选择审计主体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其资源环境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不同。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其审计主体是上级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设立的且独立于资源环境责任承担者的政府审计机关;资源环境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其审计主体是本级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国有资源环境影响单位的主要领导,其审计主体是本级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影响单位的内部单位主要领导,其审计主体是总部内部审计部门。即使审计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专业胜任能力或成本效益原则,也可以将审计业务外包给社会中介组织。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8期152-156,共5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环境责任清单制度与绩效审计问责机制研究"(16BZZ070)
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理论
实务与案例研究"(JNHB-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