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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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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事故和应急管理类第"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处罚档次: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裁量幅度:一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档,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第5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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