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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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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且满足30日内发生2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等6类情况任意一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第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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