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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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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上十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十人以上)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十人以上)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者 本刊综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第2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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