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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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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十、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其处理。法律条文: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作者 陈渊鑫
出处 《财政监督》 2018年第17期57-6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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