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诸多有条件的茶企已经将产品项目从传统茶叶制品,向以茶叶为原料的饮品和食品类项目延伸。以茶叶为原料的饮品和食品生产并不构成茶企的传统主业,所以会面临着新兴市场环境下的法律风险。因此,这里需要加强对经济法作用的认识,即为茶企提供事前法律风险识别机制、为茶企提供竞合法律风险识别机制、为茶企提供财税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实施策略包括:提升茶企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组建专属的经济法人才队伍、增强法律风险识别职能地位、利用经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出处
《福建茶叶》
2018年第10期79-79,共1页
Tea in F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