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新时期涉及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现行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较多,既有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亦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在民法典编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际,有必要将土地经营权纳入立法,将其界定为纯粹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既可以是债权性质,也可以是物权性质,分别适用相应的流转规则,农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适合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对于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其权利内容,并妥善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高效流转。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9-16,共8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16AFX003)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16PJC05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YJC8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