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1年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的制定及民法的修改,日本家事调解制度在全案调解前置主义的基础上进行了反思。同时,日本家事调解制度对如何促进同席调解和别席调解有效分工,如何强调家裁调查官的调查与调整机能的统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我国不仅可以对日本家事调解制度的新发展予以借鉴,还可以结合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经验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构建我国独立的家事调解体系。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5期63-73,共11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