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律人而言,立法几乎是例行工作。当前,大陆地区正着手编纂民法典。亚洲若干国家也正着手推进债务法之现代化进程。同时,欧盟也一直开展相关立法或立法建议,这些立法或立法建议,对某些国家,尤其是对某些亚洲国家之立法活动,有着举足轻重之影响力。台湾地区“民法”当年主要继受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及瑞士债务法。自其将近100年施行之经验以观,这部继受而来之民法典,大抵并无水土不服之问题。尽管如此,一些自制定施行以来即已存在之法条,以及其后若干增修的条文,的确存在着若干方法论上无解之问题。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5期183-192,共10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