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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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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矿业权流转包括国家出让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和矿业权人转让其矿业权的二级市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将矿业权抵押以获得融资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矿业权抵押融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支持矿业权人合理配置权利,实现矿业权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债权人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矿业权价值不确定风险及矿业权变现风险;其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于矿业权的期限性和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造成矿业权消灭、抵押权丧失的风险。现有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及矿业权人行为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加大了上述风险,故建立健全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及矿业权人行为规范体系,是降低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风险、活跃矿权流转市场的重要手段。
作者 陈少飞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5期204-207,共4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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