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家事审判方式中,缺乏专门的调解组织和固定的调解机制,家事案件仅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法官依民事诉讼法,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模式,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相关问题,法官也仅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裁判。这种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忽视了家事纠纷的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点,仅注重解决纠纷和财产分割,而不重视感情修复,且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足,对失信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亦相对缺失。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2期209-212,共4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