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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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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对于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在实务中引发了不同见解,有待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蓬莱市成峰果品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蓬莱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压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概念,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本案的二审判决和再审审查裁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高压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作出了准确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以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作为判断经营者和责任主体的标准。
作者 杨立新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汪治平."电损赔偿有说法--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载2001年288日《人民法院报》.
  • 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
  • 3《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侵权行为法》,冯兴俊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 4美国法学会.《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496A条.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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