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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发展对象时,如何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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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为什么在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呢?
作者 郑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第9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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