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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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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兽药监管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我局组织起草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修订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子版以修订模式同时发送至youxiang5919@163.com。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处 《兽药市场指南》 2018年第9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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