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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2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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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发展经历机器制作、算法程序、独立创作三个阶段,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已达到独创性中"创造"的要求,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权利归属于对人工智能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共同主体。当下需立足我国现实,从利益平衡、市场竞争等角度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地位,并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以填补法律空白,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发展。
作者 李博云
出处 《中国广播》 2018年第9期47-50,共4页 China Broadca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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