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欧洲“专利盒”制度的实施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规范效力的制度文本中,极易造成规范内容重复、混乱甚至矛盾的情形,致使相关单位出现税收征管失范的情形,阻碍企业顺利进行知识产权转化与市场化进程。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与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度对话,尝试整合分散的税收规范;针对税收规范与税收实践不统一的情形进行科学与系统的立法工作,将企业知识产权转化税收优惠制度系统地展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而节约我国的税收行政管理与司法成本。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18年第30期23-24,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