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化范式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协调机制方面进行探析。立法协调包括紧密型协作立法、半紧密型协作立法、分散型协作立法三种形式;执法协调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解机制四种机制;司法协调体现在统一司法标准、区域内各法院协商制定冲突解决规则、加强区域司法协助、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3期57-60,共4页
Leadership Science
基金
西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田野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