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律师辩护行为是否得当,可将律师辩护的样态分为合理限度的辩护和不当限度的辩护两种类型。合理限度的辩护是指律师以符合行为规范的方式积极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辩护;不当限度的辩护则是僭越了合理限度的辩护,属于辩护的异化形态。根据计划行为理论,影响律师选择辩护限度的因素包括三个方面:律师个人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以及感知行为控制。要想让律师在合理限度内辩护,需从律师属于劳动力市场的成员,具有获取更多"工作剩余"的本性出发,去探寻规制律师不当限度辩护的综合策略。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59-166,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