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立法变迁折射出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渐进式变法的鲜明特色。也因由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治的有限理性与社会法治的普遍缺位,我国破产遭遇实践困境。该文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构建市场化破产的基本思路,国家权力得以法律的授权,界定和调适个人权利,以解决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得以法律的保障,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以扼制权力对权利的专断;社会权利(社会权力)得以自治的规则,分割国家权力和制约个人权利,以培育社会的公共理性。国家与社会对规则的合力创制、认同和践行,则构成了市场化破产的实现路径,经由国家法律文本的创制完善,叠加社会自治规则的建立健全,而生成完备、融贯、科学的规则系统;经由国家对法治的理念主张,叠加社会对法治的精神认同,而生成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心理;经由国家的依法规治,叠加社会的依法自治,而生成既分工协作又互动制约的共治秩序。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27-132,共6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市场化破产研究--兼议法治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编号:KYCX17_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