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与创新双重功能,指陈其较之宪法人权条款,更能担当作为包括新兴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源角色。通过对中德两国宪法相关条款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条款权利保障功能的思维模式。基于宪法释义学的分析,主张激活该条款的权利补充与创新功能,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兴基本权利的挑战。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8-102,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的尊严’理论发展与本土化建构研究"(项目号17BFX164)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大数据下的被遗忘权立法与法律适用研究"(项目号16SFB2007)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