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速裁程序具有纵向与横向"双重构造"。在纵向构造层面,"受到限制的侦查中心主义"与"有所侧重的庭审形式化"是速裁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主要特征。在横向构造层面,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双向协商"以及审判程序中辩审双方间的"两方互动"则是对速裁程序运行状态的全面描述。然而,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为了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诉讼程序的简化是否应有所限度,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是否应达到一定程度,审前程序对审判程序的过度影响是否应避免,以"被告人意愿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对传统诉讼构造的突破是否合理,这些与诉讼构造相关的问题均需得到全面而深入的反思。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32-141,共10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程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