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融于是奏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17~3218页)按:“十人”误。《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载此事作“二十九人”,且详列其姓名。《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融传》载此亦云“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是宇文融此次奏置的劝农官实为二十九人而非十人,但“十人”与“二十九人”,若以为是此“十”字前后各脱一字,则稍嫌迁曲。《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载此事云:“玄宗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检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于是奏劝农判官数十人,使还,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46-146,共1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