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前程序兼顾公平和效率、有效破解"无人诉"困局、取得法律特别授权等优势,彰显了制度设计的合理之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显露出制度设计的不足,例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范围存在竞合;检察机关独立承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难以参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条文缺乏明确界定,实际操作困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与法律监督职能存在冲突,影响检察监督权的中立性。应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案机制、参与主体、条文内涵等进行完善。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23-127,共5页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