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益法自20世纪90年代被当作"国际惯例"引入我国,用于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的后续计量。本文试图从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资产与收益的确认,公允价值,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重复计算利润等五个方面,对权益法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证。
出处
《纳税》
2018年第25期133-134,共2页
Tax Paying
基金
"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粤教高函[2015]133号
序号42)
"会计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院[2016]17号
CJKY201617009)
"会计学专业教师团队建设"(院[2017]21号
CJKY20170016)
"广东省重点培育学科-会计学"(粤教研函[2017]1号
重点培育
序号11)
<高级财务会计>专业核心课程建设(院教务[2018]7号
ZLGC2017051)项目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