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我国已经广泛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但关于公私合作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的前提要厘清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性理论概念。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中外概念出发,界定公私协力、公私合作关系等相关系列概念范畴,提出公私协力主体选择的注意要点和公私协力客体选择的具体操作逻辑,概括公私协力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为下一步立法初步界定了作为法概念的公私协力语境。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70-180,共11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