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中,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经历了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日本也通过修改信托法引入了限定责任信托。两国具体制度设计不同,却表现出整体一致的制度变革趋势,这根源于其背后具有共通性的制度基础和价值理念。我国的信托制度在受托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仍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以美日为代表的域外实践经验显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强化以及受益人为中心原则的弱化,使得完善受托人的有限责任具有制度基础,而商事信托的发展使得完善受托人的有限责任具有必要性。同时,在以有限责任保护受托人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受益人、第三人等利益的均衡保护。
出处
《北方金融》
2018年第6期14-21,共8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