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虽然逐年上升,但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尤其是以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的脱保现象最为严重。因此,将以一起双方均未投保的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例进行分析,得出为保护交通事故中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而推进社会的安定平稳,不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部分未投保机动车之间相撞,以及均未投保的机动车相撞,均应严格适用《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限缩性解释。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36期132-133,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