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于正当防卫时机的讨论集中于正在进行上,但正在进行难以概括复杂环境因素影响下的防卫情形。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认定问题,引用了紧迫性作为复杂案件的总结,但旧的紧迫性要件说也存在片面性。以于欢案为切入点,论证紧迫性界定的必要性,阐明正当防卫紧迫性的双重限制,即私力救济的效力不低于公力救济及不法侵害的客观威胁,从而补充正当防卫的五要件,使紧迫性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上达成统一。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34期133-134,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