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欠缴保费时经办机构适用对价规则抗辩待遇给付,导致劳动者无法受社会保险保障。对价抗辩需要以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为前提,其功能是维持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险关系呈现公法之债属性,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依赖法律的强制规定,欠缺对价抗辩基础。适用对价抗辩会打破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导致外化解决劳动风险的制度功能丧失。保险人应积极履行强制征收保费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5-141,共7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7BFX133)